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 贯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强化基础、突出实践、重在素质、面向创新”本科人才培养方针,提高大学生科学素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科研实践能力和创业精 神,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地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特设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简称“驭远”大学生科技创 新基金),其英文名称是YUYU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Undergraduate of Beihang University。
第二条 “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院划拨专项经费,每年10万元。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 设立“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遵循的原则是:“培养能力、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资助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四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组建“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主任由院长和书记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科研的副院长、主管教学 的副院长、主管本科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团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历届冯如杯优秀指导教师、院务会其他成员、各系(中心)教学副主任担任。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项目。具体资助范围为:
1.具有创新性的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2.专业性研究及交叉学科的创新研究项目;
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冯如”学生创意创新中心基地中的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4.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有关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此类项目相关教师应提供配套经费不少于“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该项目经费的30%);
5.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对象原则上是北航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院一年级和二年级全日制本科生。要求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有较强的独立 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累计有2门课不及格的本科生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但可作为项目参加人申 报。
第七条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小组,但个人不得一次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
第八条 按时完成项目的人员或研究小组成员在项目完成后如果仍然符合申请条件可以再次申请,但未完成项目的所有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要求在一年内完成,一般不得延期结题。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项目申报时间:每学年4月20日至5月5日;评审时间:5月10日至5月20日;公布评审时间:5月30日之前。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须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简称《申请书》),并一式三份,提交给年级辅导员。
2. “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3. “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院内外专家对学院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由学院公布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通知。
4. 每个资助项目均分配资助编号,资助号11位,第1-4位是年份,第5-10位是BUAAYY,第11-13位是序号。如2012年第一个资助项目,其编号为:2012BUAAYY001。
第五章 经费及使用
第十二条 对于立项的“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为:重点课题资助2000元/项、一般课题资助600-1000元/项。项目经费均分两次拨付,项目 启动后拨付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50%。部分实施情况很好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予以追加资金支持。资助率不超过85%,其中重点项目不超过5项。
第十三条 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经费使用由“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执行,分团委和本科生辅导员协助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范围为:图书资料费、交通费、邮寄费、实验耗材费、元器件费。此经费不得购置任何设备,如确属需要,需经“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期间,“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抽查项目进展情况。在研究过程中改变项目研究方向和内容者,应当事先征得指导教师和“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对不按申请书设计的研究方案开展研究、无故延期或中止研究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者撤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公出国、健康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应事先向“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章 实施及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在10天内与“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合同书》,并由 “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核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讲师担任,鼓励本科生选自己的本科生导师制导师作为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各项目在启动研究后的每年9月份向“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递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对不按 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对所有资助项目以答辩的形式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 择优推荐“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中期检查中的项目参评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北航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等项目,这些项目可与“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重复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向学院提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及成果实物等。论文、专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且第一完成单位必须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化科学与电气工程学 院。
第二十二条 “驭 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鼓励本科生在国际学术期刊发表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对于在SCI期刊发表的相关论文成果(本科生必须是第一作者),“驭远”大学生科 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承担其发表费用;对于在影响因子2.0以上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SCI论文(本科生必须是第一作者),将追加其资助经费的一半,以支持 其继续从事深层次基础性研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定期对“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优秀成果进行评选, 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组织申请专利和推广。
第二十四条 由“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的学生科研项目取得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报或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成员或指导教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承担或参与“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资格,且全学院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驭远”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